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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互联网资管?这才是整治办29号文真实意图!

2018-04-06 孙海波、puss 金融监管研究院

原创声明丨本文作者为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专栏作者Puss。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写在前面

2017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就已经一锤定音: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所以,不难理解当前对于互联网资管的整顿要求: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在资管行业巨变之际,一行两会未来势必将严厉整顿金融秩序,规范持牌机构发行的各类资管产品比如信托计划,银行理财、基金产品等。这时,如果非持牌的第三方机构还能够依托互联网渠道继续从业,显然会形成非常明显的冲击。

所以,在正式规范传统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之前,必须对互联网非持牌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

-明确了依托互联网渠道发行销售各类资管产品,包括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为非法金融活动,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

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管产品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原则上存量业务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


本文纲要

第一部分 整治办函[2018]29号文全面解读

一、整顿范围

二、整顿要求

三、处置要求

四、资管业务定义

五、“引流”的范畴

六、牌照定义

第二部分 新规对“金交所+互金平台”模式的影响

第三部分 整治办函[2018]29号文全文划重点


第一部分 整治办函[2018]29号文全面解读


一、整顿范围

此次整顿范围是: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领域。

这次整顿范围不涉及其他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内容,即不涉及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非银行支付这些分类领域。

其中P2P网贷的监管核心是银监会的,最新的监管动向参见笔者此前文章《网贷备案只剩50天:9大关键问题一文看懂》、《网贷整治收宫!全新11项监管口径:全面叫停风险准备金、超级放款人、金交所合作》。也就是正常的P2P业务线上销售,类似房抵贷、车贷等直接债权资产并不属于本次29号文规范的对象。

股权众筹属于证监会具体负责,具体参见2016年文件《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第三方代销机构如果具备证监会发放的基金代销牌照,则不受本规则限制。但如果代销范围突破了证监会的公募和私募基金,代销非持牌机构发行的各类“资管产品”,则属于本次文件约束范围。


二、整顿要求

1、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管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管产品等方式公开募资的行为是非法金融活动。

3、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管产品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原则上存量业务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

4、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违规产品。


三、处置要求

1.己补齐资管业务牌照的机构:验收合格,日常监管。

2.无牌照,但存量归零、无新增的机构:出承诺书,限期变更。

3.无牌照,有存量的机构:纳入取缔类进行处置。

4.分立承接互联网资理业务的实体未将存量业务压缩至零前,不得对相关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5.存量违法违规业务未化解完成的互联网资管机构实控人或股东,其投资设立的网贷机构不得备案登记。


四、资管业务定义

在29号文中,对于资管产品无直接定义,而是表述为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

而从其依据的整治办函[2016]96号文中可以看出,通过财产权益(包括财产权益的“收益权”)的份额化交易转让等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就是从事资管业务。

同时,对于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对业务实质进行界定,落实整治责任。

此前,整治办函[2016]96号文就已经针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整治责任做了如下安排:

(一)经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机构,由相应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综合全业务流程进行清理整顿。

(二)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但通过财产权益(包括财产权益的“收益权”)的份额化交易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机构,参照公开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对于向不特定对象或者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进行财产权益份额的交易转让;采用广告、公告、广播、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以及通过“大拆小”“团购”“分期发行”等方式突破200人限制,进行变相公开发行的情形,需参照《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定,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未经许可从事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移交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活动处置机制进行研判。

(三)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但通过财产权益(包括财产权益的“收益权”)的份额化交易转让等方式非公开募集资金的机构,参照非公开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1.被界定为私募基金的机构,按照《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清理整顿。

2.对于其他机构,在专项整治期间需遵循以下业务规范。


五、“引流”的范畴

根据文件,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涉嫌突破政策要求的资管产品。这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引流”的概念仅适用于代销地方交易场所违规产品的情况,目的是防止各种链接跳转的方式规避监管。而如果平台链接到的是持牌金融机构产品,则不在此处“引流”的范畴中。

2、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资产管理产品。根据文件,主要是指突破以下要求的资管产品

(1)涉嫌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任何交易场所利用其服务与设施,将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后发售给投资者,即属于“均等份额公开发行”。

  •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产品对外发售过程中,大都以10000元等标准化单位为认购起点并以其整数倍进行递增,违反了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的规定。

(2)变相突破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规定,任何权益在其存续期间,无论在发行还是转让环节,其实际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 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往往采取拆分销售方式,将金额较大的产品拆分为若干金额较小的子产品分别销售,实现化整为零。交易场所将实质上属于同一发行方的同一发行产品拆分为多个融资项目、分散发行,或者分为多期发行,变相突破了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

(3)涉嫌公开宣传。按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交易场所产品为私募性质,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或转让。

  • 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往往通过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报纸、机场、步行街、地铁、大厦等媒介广告,对交易产品进行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诱导投资者,违反了不得公开宣传的相关规定。

(4)涉嫌擅自从事应由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产品交易。根据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 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从事银行信贷、票据、信托、保险等金融产品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规定。


六、牌照定义

整治办函[2018]29号文明确,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

笔者认为,这是中央工作会议刚刚通过的资管新规一个辅助文件,也是互联网风险整治办一直以来的坚持原则,即:任何资产管理业务都需要持牌,非持牌的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这个要求之前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中表述也完全一致。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原文如下:

  • 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必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未经金融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代理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这里的牌照,注意必须是“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牌照/许可的,而通常的“金融管理部门”指的就是一会两会。所以这里的“牌照”应当不包括地方金融局的准入。


第二部分 新规对“金交所+互金平台”模式的影响

这份整治办函[2018]29号文下发后,最引人关注的问题,就是存量规模不小的“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产品备案+互联网金融平台销售”的业务模式是否可以持续。 

这里先说结论:与互金平台合作,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的资管类业务全面叫停,交易类业务还合规范围内可持续。

目前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主要业务模式有四:

1、发行主动管理的“资管计划”(包括各类理财计划、定向委托计划、定向委托投资);

2、各类收(受)益权转让,业务实质是转让存量资产的收益权;

3、备案发行直接融资产品(包括定向融资计划、直接融资工具等名称),业务实质是大部分参考类私募债的形式进行项目或主体融资;

4、委托债权投资。

以上四类业务命运各不相同(委托债权投资不涉及本次监管文件,暂不提及)。 


一、“资管”和“收益权转让”退出历史舞台

此次29号文点明: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处的除外条款,配合金融监管形势,仅应为在中基协备案的私募基金的但书条款,不做其他理解。

所以,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带有主动管理性质的“资管计划”及理财与互金平台合作,已经被29号文全面叫停。 

同时还将“收益权转让”点明一并停止。虽然在本次29号文中,对于资管产品无直接定义,而是表述为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

而从其依据的整治办函[2016]96号文中已经明确了,通过财产权益(包括财产权益的“收益权”)的份额化交易转让等方式募集资金的行为,就是从事资管业务。


二、直接融资产品在合规范围内可持续

如果从正面来理解整治办函[2018]29号文,目前,监管尚没有禁止互金平台为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符合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非资管产品

除去各类收(受)益权、资管、委托投资之外,仅有直接融资类的产品幸免。此类产品做到合规,应注意“非公开、定向、合格投资者、200人”等要求。 

扩展:直接融资产品的法律性质不明,发展与制约的因素皆由此而来

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备案的直接融资产品的法律性质一直处于不明朗的灰色地带。与沪深交易所不同,地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备案直接融资产品只要不涉及标准化、不属于证券性质的“私募债”,同时也不等同于基金业协会备案具有资管产品属性的“私募基金”。

目前无任何上位法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定义。好处是在监管较为宽松的历史时期,因其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优势,可以快速发展业务。缺点为由于法律性质不明确,制约了未来的发展空间。法律地位的模糊,导致了夹缝中生存的现状。



第三部分 整治办函[2018]29号文全文划重点

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号:整治办函[2018]29号

颁布时间:2018-03-28

实施时间:2018-03-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做好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领域清理整顿工作,我办先后下发《关于做好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6]9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119号)、《关于对互联网平台与各类交易场所合作从事违法违规业务开展清理整顿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J64号)等文件,明确了合法合规标准和清理整顿要求。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各省整治办)认真落实各项要求,相关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存量违法违规业务规模有所下降,增量风险有所控制。

根据专项整治总体进度安排,下一阶段将进入验收及总结阶段。验收是本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对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工作成效的检验。请各省整治办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加大工作力度,引导从业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互联网资产管理活动,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113号)文件精神,现就本领域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标准

1.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行业,须纳入金融监管。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2.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委托计划”“定向融资计划”“理财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转让”)等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的行为,应当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具体可能构成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相关认定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3.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行为,须立即停止,存量业务应当最迟于2018年6月底前压缩至零。个别从业机构情况特别复杂、确有必要适当延长整改时限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后续整改监督及验收。

4.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变相提供代销服务)涉嫌突破国发[2011]38号文、国办发[2012]37号文以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政策要求的资产管理产品。互联网平台应配合各类交易场所妥善化解存量业务。


二、验收流程

1.成立验收专班,制定工作方案。各省整治办应成立由省金融办(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及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公安、通信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的验收工作专班,并充分调动第三方专业机构力量,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并组织开展验收。

2.验收阶段工作从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底,各省整治办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内从业机构进行分批次验收。验收应当实现重点对象全覆盖,对前期随机抽查发现仍在开展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非重点对象也应纳入验收工作范围。

3.各省整治办应要求辖内从业机构提交整改落实报告及验收申请,对照整治办函(2016)96号文、银发[2017]119号文、整治办函[2017]64号文以及本通知明确的各项验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验收。验收措施可包括网络巡查、现场访谈、核查合同、调取账务数据、信息公示等,切实掌握从业机构违法违规业务化解情况。


三、分类处置

1.对于己补齐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牌照的机构,由各省整治办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并移交相关牌照发放部门进行日常监管

2.对于仍未持有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牌照,但存量业务已经化解至零、未新增业务的机构,各省整治办应要求机构及其控制人出具不再从事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承诺书,并限期办理工商及ICP备案变更等,确保工商注册信息及网站内容等不得含有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误导性陈述。

3.对于存量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未化解至零的机构,应明确为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纳入取缔类进行处置。各省整治办应当组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派驻机构共同出具行政认定和处置意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包括注销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下架移动APP、吊销工商营业执照、要求从事金融业务的持牌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等。

各省整治办应组织相关部门对非法金融活动是否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等进一步研判定性,并根据定性情况移送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4.对于网贷机构将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剥离、分立为不同实体的,应当将分立后的实体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一并进行验收,承接互联网资产管理业务的实体未将存量业务压缩至零前,不得对相关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各地应加强拟备案网贷机构的股东资质审核,对于存量违法违规业务未化解完成的互联网资产管理机构,不得对其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投资设立的网贷机构予以备案登记。

各省整治办应当建立辖内网贷领域风险整治和互联网资产管理领域风险整治的协调协作机制,并加强与其他相关地区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互通。


四、其他相关要求

1.以罚促改。

对于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开展行政处罚,特别是对存量业务化解不力的机构,各省整治办应组织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当地派驻机构对其是否存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证券等行为进行行政调查,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2.做好预案。

各省整治办在相关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做好风险应对预案,避免形成连锁反应和交叉传染。对拟取缔对象要稳妥制定取缔方案,协调机构实际控制人做好兑付安排,对停止金融服务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确保取缔工作平稳有序。各省整治办要协调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维护社会稳定。

3.协同配合。

对于实际经营场所与注册地分离的互联网平台,由注册地省级整治办负责组织验收,实际经营所在地省级整治办应积极配合、提供支持。

4.信息公示。

验收工作开展过程中,各省整治办应通过省金融办(局)官方网站及时公布辖内验收合格的机构、完成整改且承诺不再从事互联网资营业务的机构、取缔类机构名单,并动态更新,帮助公众有效识别风险。

5.定期报告。

请各省整治办自2018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向我办报送当月验收工作进展情况(见附表)。

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代章)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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